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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力提供企業勞工安全衛生訓練所需的設備及資源。
- 竭盡所能指導企業員工獲取作業安全知識。
- 用心協助企業建構勞動安全衛生無虞的作業環境,預防職業災害發生。
- 輔導學員謀一技之長,取得結業證照,提升自我競力。
編號 | 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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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 | 民法契約實務班 |
課程日期 | 2012-09-08 ~ 2012-09-22 |
課程時間 | 每週六9:30-16:30 |
時數 | 18小時 |
招訓對象及 資格條件 |
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,具勞工保險、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 (一)具本國籍。 (二)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。 (三)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,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 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。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。 |
課程詳細資訊 | 101/09/08 法律行為及代理契約簡介、撰擬契約應注意事項 101/09/08 債權契約(買賣、租賃、贈與、借貸) 101/09/15 債權契約(僱傭、委任、債權讓與)撰擬契約實務演練 101/09/15 物權契約(設定抵押權、用益物權、分管契約) 撰擬契約實務演練 101/09/22 夫妻財產制契約及離婚協議書、收養子女契約書 101/09/22 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、遺囑之撰擬、 遺產分割協議書,撰擬契約實務演練 |
上課位置 |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28號5樓 |
費用 | 2700 |
報名網址 | http://tims.etraining.gov.tw/timsonline/index.aspx |
注意事項 | 1.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,但因個人因素,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,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5%,餘者退還學員。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/3,訓練單位應退還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50%。匯款退費者,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。已逾訓練總時數1/3者,不予退費。 2.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完成繳費後,如變更訓練時間、地點等,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,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。匯款退費者,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。 |
備註 | 1.本班先收取100%訓練費用,並與學員簽訂契約。 2.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、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、中高齡者、獨力負擔家計者、更生受保護者、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、中低收入戶、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、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,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。 3.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四分之一,且取得結訓證書者,經行政程序核可後,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。 4.參加職前訓練期間,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(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),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為裁字保之參訓學員,不予補助訓練費用。 |